广东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社团名称:广东省河南商会(英文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名缩写:HCCGP(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性质
本会为河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的,以促进省际国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企业做优做强为宗旨,致力于搭建思想交流、人际交往、宣传推广、投资交流、学习提升、国内外交流等平台,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为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本会自愿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搭建思想交流平台;
(二)搭建人际交往平台;
(三)搭建宣传推广平台;
(四)搭建投资交流平台;
(五)搭建学习提升平台;
(六)搭建国内外交流平台;
(七)搭建各类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河南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纪录。
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允许其他商会和行业协会自愿加入本会。各商会和行业协会应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会费标准及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诚信守法,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为商会建设建言献策;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认同商会价值观;
(八)人品好、信誉好、敢担当、珍爱河南人形象;
(九)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潜力;
(十)会员资格标准:
会长:除满足单位会员前九条条件外,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
常务副会长:除满足单位会员前九条条件外,年营业额不低于3亿元;
副会长:除满足单位会员前九条条件外,年营业额不低于1亿元;
理事:除满足单位会员前九条条件外,年营业额不低于5000万元;
团体会员(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会或协会):团体的会长必须为本商会的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层级会员由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理事以上层级会员经会长办公会(简称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对商会的运行、管理和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商会名誉主席、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及名誉副秘书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名誉副会长:河南籍在粤各行业精英人士;
名誉副秘书长:河南籍在粤热心商会工作及支持商会发展人士。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年度理事大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五)团体会员(常务副会长级)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六)团体会员(副会长级)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辞退。辞退须通过商会常委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六)言行不忠诚、捏造事实、招摇撞骗、影响商会信誉、损害河南人形象的;
(七)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的;
(八)失联半年以上的;
(九)拉帮结派、损害商会内部团结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本会的xx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
(六)选举或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七)选举或罢免理事;
(八)选举或罢免监事长、监事;
(九)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终止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可采取无记名xx或举手表决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工作委员会或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产生。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会员大会的权力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辞退;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九)决定其他管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第1、2、3、4、5、6、7、8、9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但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可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并有监督的权利。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简称常委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在会长领导下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简称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简称常委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项决策、副会长以上人事任免等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经会长提名授权行使会长职权),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秘书长各一名。
会长为本商会的xx领导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为本会服务和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领导会长办公会,对重大事项有处置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五)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议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免(需两会表决通过资格的届时追认)。
第四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提议经会长办公会(简称常委会)研究通过可按分工主管商会有关方面的工作,期间对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负责,接受会长的领导和执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第四十一条:本会秘书长由执行会长提名、常委会讨论通过产生,任期五年。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商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维护粤豫两地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接洽渠道的畅通;
(三)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四)落实或协调本会会务;
(五)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协调各分支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建议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置:
(一)按照相关规定,本会可在广东省境内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二)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由商会提名并由所在地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
(五)分支(代表)机构秘书长为本会名誉副秘书长。
(六)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秘书长可参加本会重大会议活动。分支(代表)机构中会员不能参加本会重大会议活动,如负责人、秘书长不能参加,可派代表参加。分支(代表)机构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并按照本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后,方可享受本会会员权利。
第四十三条: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四条:常务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三十天内召开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xx或举手表决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三)自办项目创收或其他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其调整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或法人代表根据理事会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与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变动前履行交接手续,保持本会财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接受当地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登报、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八条:本会资产归本社团所有,商会资产不得以个人或会员单位名义购置(捐赠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会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一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三十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二条:本会面向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六十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会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xxx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会章程经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