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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还敢给人担保吗? 81名担保人要对1.58亿借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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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172
时间:2019/5/22 9:54:24


【广东豫商 简讯:095】

 日前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21件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该批案件共涉及81名被告,诉讼标的额高达1.58亿元,最终判决81名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情显示,2014年以来,来自佛山市的某花木商会的会员包括公司、股东及家属等共计81名被告,与本系列案的原告建行某支行签订了《商会联贷助保xx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联保协议》),为该商会的21名借款人(均为本案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作担保。

因借款人未能归还到期借款,原告建行某支行将借款人及担保人共计81名被告起诉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该系列案件总数合计21件、诉讼标的金额总计达到1.58亿元。

《联保协议》约定{zg}xx额度为2.5亿元,单户xx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并由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诉讼中,担保人纷纷喊冤。明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只是因为“盛情难却”,仅仅在联保协议上“签了个字”,xx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怎么就要承担如此巨大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银行与21名借款人签订的《xx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指出,担保人在《{zg}额保证合同》中均作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且《xx合同》约定债务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各担保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上述约定是原告及上述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21名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担保人对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可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划扣,并对保证金账户的质押保证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官:

谨慎选择担保方式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常看到这样的广告:“无需抵押!一起做生意的伙伴联合做担保,就能轻松获得大额xx!”这些广告尤其吸引一些经常因xx困难而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无需房产或其他抵押,只要经商会推荐,有其他商会会员作保,就能轻松取得银行xx。

于是,催生出一系列的联保型商会,会员之间互相作为担保人,得到了一定的资金去运营、壮大自己的企业,但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一旦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担保人就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初融资时的“救命索”,{zh1}反而造成资金链断裂的“导火线”。


类似本系列案,这个商会的大部分会员、法人及股东等签订的联保协议,有些会员的借款金额实际只有几百万元,但由于他们签订了{zg}担保金额2亿元的联保协议,到头来有可能需要背负2亿元的债务,远远超过了自己的偿还能力。

法官介绍,为解决个人、中小企业xx难、担保难的问题而成立的商会联保小组,采取抱团xx、互相担保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或中小企业xx难题,但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xx人就有权收回xx本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因此,法官提醒,企业的建设应是由小到大的积累过程,切勿一味贪大求快,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同时,社会群众在日常xx关系中,要详细了解相关担保规定及责任,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谨慎选择担保方式,尤其是联保方式,避免伤及自身。


注:(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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